上海市徐汇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04民初16238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男。
被告:舟山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俞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男。
被告:黄XX,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能源”)与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被告舟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X”)、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能源委托诉讼代理人武X、XX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俞XX、黄XX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能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请:一、判令被告XX集团立即给付XX能源借款19,387,616.6元;二、判令被告XX集团以借款金额19,387,61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暂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判令律师费70,000元由被告XX集团承担;四、判令被告黄XX、XXX对XX集团应支付的借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2018年10月17日,出借人XX能源与借款人XX集团、保证人黄XX以及A公司、上海XX公司、XXX、B公司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主体为XX能源和XX集团、黄XX、XXX,其他公司均为说明借款合同产生的背景情况以及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合同中约定:XXX与舟山XX签订的《XK/GC-170523购销合同》以及XXX、舟山XX、XX能源(香港)、B公司就上述购销合同签订的《补充合同》,两份合同项下的结付义务终止,各方一致同意,将合同项下所付债务由XX集团承担,债权由XX能源承接。统一转化为XX能源和XX集团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中第四条约定,如果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金,应每日按未归还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了因该合同所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上海市徐汇区XXXXX号XXX楼)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黄XX以其全部资产为本次借款本金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XXX为本次主张的借款金额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XX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直至诉前已逾期5个多月,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支持诉讼请求。
XX集团、XXX、黄XX共同答辩称:对XX能源主张的诉请一借款本金没有异议;对于诉请二、三,XX能源主张高于24%的部分不予认可,其余没有意见,和XX能源一直在协商调解过程中。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出借人XX能源(甲方)与借款人XX集团(乙方)、保证人黄XX(丙方)以及A公司(丁X)、上海XX公司(戊方)、XXX(已方)、B公司(庚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XXX与舟山XX签订的《XK/GC-170523购销合同》以及XXX、舟山XX、XX能源(香港)、B公司就上述购销合同签订的《补充合同》、XX集团、黄XX签署《担保函》等,并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合同义务现已全面逾期,合同中所提及各方均知晓并理解上文中所提及的一切内容,为厘清并简化各方关系,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完结上文中提及的2017年5月23日签署的《购销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的款项给付义务部分,已方、庚方所欠丁X、戊方货款、违约而产生的逾期利息、剩余货款质押金、违约金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统一转化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以及甲乙双方借贷关系,经各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各方一致同意,该两份合同项下的已方、庚方所负有的债务均转让给乙方,丁X、戊方所享有的债权均转让给甲方;该两份合同项下款项给付义务即已、庚方与丁、戊方之间的款项给付义务全部终结,由甲方和乙方承接,统一转化为甲方与乙方的借款关系。据此,甲方对乙方享有以下债权:1、人民币债权14,959,900.18元,2、美元债权4,384,457.49元(原金额美元4,076,776.26元,新增部分为2018年08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逾期违约金)。由此形成的甲方与其关联方丁X、戊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乙方与其关联方丙方、己方、庚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均由甲方(含其关联方)内部、乙方(含其关联方)内部自行约定解决。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1、人民币14,959,900.18元;2、美元4,384,457.49元(原金额美元4,076,776.26元,新增部分为2018年08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逾期违约金,如乙方提前归还的,甲乙双方同意此逾期违约金按实际天数计算支付);借款期限1、借款期限:乙方应于2018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归还借款人民币14,959,900.18元,乙方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甲方归还借款美元4,384,457.49元(如乙方提前归还的,甲乙双方同意按实际天数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调整支付还款总金额);还款期限: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前将借款还清。如果乙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应每日按未归还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工作日不归还本金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归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外,有权加收双倍违约金作为罚金。担保条款1、丙方将其全部资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2、以上担保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和利息或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形成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被主张到期后二年。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败诉方承担胜诉方所有的律师费、仲裁费、差旅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XX集团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XXX、黄XX亦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故XX能源提起诉讼。XX能源因本案诉讼于2019年5月20日与北京XX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并为此支付律师费7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集团、XXX、黄XX确认尚欠XX能源借款本金19,387,616.6元。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XX集团、XXX、黄XX在审理中对XX能源主张的诉请一借款本金没有异议,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关于XX能源诉请二中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的标准,确系高于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调整;关于诉请三律师费因系XX能源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亦有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XX公司借款19,387,616.6元;
二、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XX公司从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19,387,61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海XX公司律师费70,000元;
四、舟山XX公司、黄XX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舟山XX公司、黄XX履行上述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XX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545元,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包 莉
人民陪审员 吴XX
人民陪审员 许XX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