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辩护盗窃罪一案

  • 刑事辩护
  • (2021)苏0381刑初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晶晶律师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采纳

案件详情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81刑初4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XX。
被告人汤X,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新沂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晶晶。江苏XX律师。
新沂市XX以新检刑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X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XX指派检察员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X及其辩护人李晶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沂市XX起诉指控:
2017年5月至2020年10月间,被告人汤X在新沂市新安街道XX、建业西XX××水果烟酒店等地,采取攀爬入室等手段进入孙X、高X等人家中,盗窃现金6230元及黄金首饰、香烟、纪念币等物品。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3251元。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汤X通过攀爬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高X家,在一楼北侧卧室盗窃现金500元。
2.2018年3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汤X通过攀爬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张X家,在二楼东侧房间盗窃现金2800元。
3.2018年春季一天夜间,被告人汤X通过攀爬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孙X家,在一楼客厅内盗窃现金700元。
4.2018年6月一天夜间,被告人汤X通过攀爬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石X家,在一楼北侧卧室内盗窃石X收藏的第四套人民币面值100元3张、面值50元3张、面值10元10张、10元纪念币10枚。
5.2018年下半年一天凌晨,被告人汤X通过翻窗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王X家,在一楼东侧卧室盗窃现金1000元。
6.2019年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汤X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潜入张X甲家,在一楼北侧卧室内盗窃现金400元、钛金项链1条。
7.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汤X通过翻窗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周X家,在二楼东侧靠北卧室内盗窃黄金手镯1个、黄金手链1条、黄金耳钉2个、钻石戒指1枚。经认定,被盗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44079元。
8.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汤X通过攀爬进入新沂市新安街道XX××巷××号沈X,在二楼西侧卧室内盗窃现金6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2个。经认定,被盗首饰共计价值人民币4002元。
9.2020年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汤X至新沂市新安街道建业西XX××水果烟酒店,盗窃南京(雨花石)香烟、冬虫夏草等香烟共计9条,经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660元。
10.2020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汤X至新沂市新安街道建业西XX××水果烟酒店,盗窃现金230元、苏烟(金砂)、冬虫夏草、南京(雨花石)等香烟共计21条,经认定,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10510元。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汤X被新沂市公安局民警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汤X家属已代为退赃人民币30000元经新沂市公安局发还各被害人。
新沂市XX提交了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害人高X、张X、石X的陈述,被告人汤X的供述,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新沂市XX认为被告人汤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汤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认定被告人盗窃财物价格偏高;2.被告人亲属已经代被告人退赃;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4.被告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没有前科。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汤X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及香烟先后出售给王XX、陈XX。后王XX、陈XX分别退赔人民币20000元、2500元,被告人汤X亲属代为退赃人民币30000元,上述款项被公安机关分别发还被害人宋X5851元、王X1000元、石X650元、孙X700元、张X2800元、高X500元、张X甲400元、沈X3600元、周X37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汤X处扣押的盗窃的香烟16条,并已发还被害人宋X。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汤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汤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退赃表现,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认定认定被告人盗窃财物价格偏高的意见,经查认为,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通过市场法依照市场零售价格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汤X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不宜对其判处缓刑,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汤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四百五十元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分别发还被害人周X七千零七十九元、沈翠一千零二元、宋XX一千三百六十九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赞
人民陪审员  张宜贵
人民陪审员  张春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XX


  • 2021-03-23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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