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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苏0381民初391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晶晶律师
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拿回借款本金193100元。

案件详情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81民初3915号
原告:刘XX,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江苏XX律师。
被告:曾XX,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原告刘XX与被告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XX偿还刘XX借款本金1931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曾XX承担。事实和理由:曾XX系刘XX女婿,刘XX于2019年9月3日在天都家园北边二手车行看到曾XX所有的车辆,打听得知刘XX借车行钱,把车抵押在车行,刘XX当下取现金,当曾XX面把10万元交给车行,把车赎回。后曾XX于2019年12月24日又向刘XX借款931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及曾XX允诺将车转让给刘XX的条据。现曾XX不归还刘XX款项,也未能将车过户给刘XX,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曾XX未作答辩。
曾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举证权利,根据刘XX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3日,曾XX向刘XX借款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刘XX人民币100000.00元(拾万元整)卖房款一到,立刻还款,黑埠街102号借款人:曾XX2019.9.3”。2019年12月4日,曾XX向刘XX借款并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刘XX人民币93100.00元(玖万叁仟壹佰元整)借款人:曾XX2019.12.4”,同时该借据背面记载“转让苏C×××××奥迪Q5转让给刘XX转让人:曾XX2019.12.4”,该车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庭审中,刘XX自愿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诉讼中,本院依据刘XX的申请,作出(2020)苏0381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曾XX所有的车牌号为苏C×××××的奥迪牌轿车一辆(保全价值193100元),为此支出保全费1485.5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XX与曾XX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现刘XX持有曾XX出具的借据,并以此主张曾XX偿还借款本金193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曾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XX借款本金19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1元,保全费1485.5元,合计3566.5元,由曾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舒 瀚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郝XX


  • 2020-08-17
  •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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