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厂房未经过竣工手续,租客获赔全部款项及违约金

  • 房产纠纷
  • (2020)沪0117民初xx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朱文俊律师
法律咨询是一个案件的开始,客户满意是一个案件的收官。

案件详情

    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医疗公司)租赁上海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机械公司)名下毛坯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由于双方系朋友居间介绍,医疗公司老总碍于情面,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后,未对厂房是否具备租赁条件进行调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医疗公司交付了保证金、半年的租金,合计100余万元,机械公司交付厂房给医疗公司后,医疗公司计划对厂房进行装修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但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政府部门始终不予批准施工许可证,原因案涉厂房未办理竣工备案,不满足办证条件。

    交付后两月内,医疗公司多次联系机械公司,告知厂房无法使用的客观情况,机械公司以正在办理、代为和政府部门打招呼等回应,半年后,机械公司向医疗公司催收租金、医疗公司以厂房不满足使用条件未予支付。双方遂产生纠纷。

    办案经过

    医疗公司向本律师道以事情经过,并询问拒付租金是否违约,本律师向其释明了房屋租金支付的条件,并告知其有权拒付租金,本律师提示医疗公司厂房是否继续使用、租赁合同是否考虑解除,其表示由于目前一时之间无法租赁到合适位置的厂房,愿意再等一等。

    数月后,医疗公司收到了机械公司的起诉状,机械公司起诉医疗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合计200余万元诉讼请求。在阅读了机械公司的该等材料后,本律师给出了医疗公司如何提出答辩、反驳的意见,同时建议医疗公司提出反诉,索赔全部款项及违约金合计约200余万元。医疗公司听取了本律师的意见,接受了本律师给出的法律服务方案,并全案委托本律师代理。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机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支付医疗公司的全部反诉讼请求。

    裁判日期2020.10.26


  • 2020-10-26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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