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2890号
原告:裴X,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7年生,汉族,医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贵州XX律师。
被告:胡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2年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胡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人:张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北京XX律师。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辉,北京XX律师。
原告裴X与被告胡X、第三人胡X、张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裴X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X负担。
审判长潘XX
审判员张 瑾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XX
书记员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