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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远赴青海参与诉讼维权,促使原告撤回起诉

  • 合同事务
  • (2021)青0122民初289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灵辉律师
律师前往现场开庭后,当庭提出本案并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是民办非企业内部经营决策纠纷,不属于合同无效纠纷的范畴。原告并非民办非企业的举办者和管理者,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承办法官全盘采纳代理人观点,原告于庭审后直接撤诉

案件详情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2890号

    原告:裴X,公民身份号码XXX,女,1977年生,汉族,医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X,贵州XX律师。

    被告:胡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2年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胡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6年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第三人:张XX,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78年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北京XX律师。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灵辉,北京XX律师。

    原告裴X与被告胡X、第三人胡X、张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裴X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裴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X负担。

    审判长潘XX

    审判员张 瑾

    人民陪审员李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XX

    书记员孙XX


  • 2021-07-26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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