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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挂靠费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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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详情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邓XX.支付挂靠费2400元;2.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0日,与邓X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约定邓X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自有的川A×××××车辆挂靠在XX公司名下,邓X自主经营,产生的一切效益、责任、损失均由邓X享有和承担,挂靠费为2400元/年。同时,双方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邓X将车辆挂靠在XX公司名下经营,XX公司一直按约履行义务。2021年4月,该车辆的年检、保险均到期,XX公司多次联系和催促邓X未果。同时,邓X至今未支付挂靠费,未办理车辆年检,未购买保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给XX公司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导致XX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邓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XX公司支付挂靠费2400元;
邓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成都XX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 2021-07-23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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