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211刑初164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汉族,1980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曹彦敏,山东XX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06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X酒后至黄岛区隐珠街道XX其工友何X租房处敲门,因时间太晚,何X拒不开门,李X怀疑何X家中有别人。遂用拳头将何X铁门上的一块50X50厘米的玻璃打碎,后从碎玻璃处伸手打开铁门进入屋内,发现屋内没人后欲离开现场,何X不让,将李X停在门口的电动车钥匙拔下,李X用双手抓住何X的两只胳膊将其按倒在卧室床上抢何X手由的钥匙,撕扯过程中李X将何X从床上拽倒在地上,致使何X的左膝部和左胳膊受伤。经鉴定,何X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至六个月。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李X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李X有自首情节;2、已取得了何X的谅解;3、李X系初犯、偶犯;4、李X有精神病二级。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李X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李X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李X有自首情节,已取得了何X的谅解,李X系初犯、偶犯,李X有精神病二级的事实,经查均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李X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X丽
书记员薛X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