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重大劳动责任事故案一审判决书
平度市人民法院
(2021)鲁0283刑初4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青岛XX公司6号井承包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牛蹄乡双桥村
五组73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021年4月26日由我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
度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波,山东XX律师。辩护人闫X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0)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朱建波、闫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需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青岛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6号井为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年5月30日,XX公司实际控制人于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张XX签订工程承
包合同,将6号井采掘施工承包给张XX。2018年3月2日于XX与被告人张XX及王XX签订矿山矿并托管合间,将30%矿石股份分配权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XX和王XX。2018年9月16日,张XX将6号井70%矿石分配权转包给张XX。2018年5月4日,XX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原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求停产,后经企业自查自改隐患未及时消除,一直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恢复生产。2019年3月中旬,田XX(已判决)从张XX处承包了六号井一中段,后田XX又将6号井转包给李XX、路XX(以上二人均已判决)。李XX、路XX通过梁XX(已判决)雇佣颜XX、陈XX、张X等人到6号井采矿,自2019年3月23日开始,由李XX、田XX、路XX提供炸药,梁XX组织颜XX、陈XX、张X等人在6号井一中段采取以自制炸药爆破的方法打巷道开采矿石。2019年3月27日,颜XX、陈XX根据梁XX的安排进入6号井实施爆破作业,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颜XX、陈XX缺氧窒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
经审理查明,青岛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6号井为该公司超范围开采的非法矿井,是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不在相关文件批复的安全设施涉及范围内,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2017年5月30日,XX公司实际控制人于XX以XX公司的名义与张X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6号井采掘施工承包给张XX。2018年3月2日于XX与被告人张XX及王XX签订矿山矿井托管合同,将30%矿石股份分配权以150万元价格转让给张XX和王XX。2018年9月16日,张XX将6号井70%矿石分配权转包给张XX。2018年5月4日,XX公司因未消除安全生产隐患被原平度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采取停电、停水、停止炸药供应等停产措施,后经企业自查自改隐患未及时消除,一直未经监管部门同意恢复生产。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张XX找到在
六号井一直从事抽水作业的秦XX,私自接通用电线路,继续违法从事矿山开采活动。
2019年3月中旬,田XX通过秦XX介绍从张XX处承包了
六号井一中段,后田XX又将6号井转包给李XX、路XX。李XX、路XX通过梁XX雇佣颜XX、陈XX、张X等人到6号井采矿,自2019年3月23日开始,由李XX、田XX、路XX提供炸药,梁XX组织颜XX、陈XX、张X等人在6号井一中段采取以自制炸药爆破的方法打巷道开采矿石。2019年3月27日,颜XX、陈XX根据梁XX的安排进入6号井实施爆破作业,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颜XX、陈
昌德缺氧室息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8万元。2019年12月13日,田XX、路XX犯重大贵任事故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梁XX犯重大贵任事故罪分别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2月20日李XX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张XX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
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张XX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居住地,到外地联系本案的证人张XX、李XX等人,后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记载时间为2018年3月2日,当事人双方为于XX、张XX的合同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受刑罚的处罚。首先,被告人张XX是该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属于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符合该犯罪主体规定。其次,发生事故的六号井是历史遗留的废弃矿井,不在相关文件批复的安全设施涉及范围内,被告人张XX无相应资质,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与他人签订承包合同,且在明知该矿山已经被有关行政部门函告停止生产、停止供应炸药,停止电力供应、相关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私自从他处接通电路,继续从事违法采矿活动,对田XX组织他人对六号井一中段的采矿生产活动疏于进行安全管理,以至于发生二人死亡的安全事故,故对被告人张XX的行为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从重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规定,本案造成二人死亡的结果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在三年以下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指控属情节特别恶劣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3年5月5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窦XX
人民陪审员李丰芹
人民陪审员邢淑香
书记员王娟
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