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3989号
原告朱XX,女,汉族,1967年8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雪、海类尚(实习律师),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XX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种子交易XX。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被告赵XX,男,1990年12月6日生。
第三人白XX,男,彝族,1977年4月17日生。
原告朱XX、云南XX公司诉被告赵XX及第三人白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XX、云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朱XX、云南XX公司负担,余额62.5元退还原告朱XX、云南XX公司。
审判员 马永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