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5714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鑫发润滑油经营部,经营场所: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忆春苑8幢1单XX。
经营者李XX,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雪,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海类尚,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XX,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鑫发润滑油经营部诉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鑫发润滑油经营部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鑫发润滑油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鑫发润滑油经营部承担,余款诉讼费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鑫发润滑油经营部。
审判员 冷X静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