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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 婚姻家庭
  • (2016)京02民终37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林刚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京02民终3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张XX,北京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范林刚,北京市XX律师。
上诉人李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9月,李X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双方于1993年9月相识,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日育有一女王X1。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为缺乏沟通,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王X离婚;要求判决双方之女王X1由李X自行抚养。
王X辩称,认可李X所述相识结婚、生育子女的事实。因李X生活不检点,与其单位领导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因孩子一直由王X照顾、李X经常出差,且李X生活作风有问题,要求判决双方之女王X1由王X自行抚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王X于1993年9月相识,2009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3日育有一女王X1。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李X生活不检点,导致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原审法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因李X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X要求离婚,王X同意离婚,原审法院不持异议。双方之女王X1出生后,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教育。鉴于李X有生活不检点的行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工作情况、本着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等因素后,酌定王X1由王X抚养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判决:一、李X与王X离婚;二、双方之女王X1由王X自行抚养。
判决后,李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称,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仅以上诉人婚姻生活不检点为由,将婚生女判归王X抚养,未真正从有利于孩子成长教育的角度出发,实属不妥。上诉人请求法院改判王X1由其抚养的理由如下:一、上诉人经济条件远优于被上诉人,能给孩子提供较好的生活、教育及医疗条件;二、王X1为女孩,由上诉人抚养较为适宜;三、王X1目前居住在上诉人婚前购买的房屋内,就读于附近的前门幼儿园,离婚后,孩子如由王X抚养,则孩子需要搬家,另行给孩子选择就读学校,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对孩子的成长及性格养成非常不利;四、王X1的户口随上诉人落户北京,但王X是外地户口,如王X1随王X共同生活,会经常用到户口本,造成双方不便;五、王X1出生后,一直由上诉人母亲帮忙照顾抚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应当考虑该因素;六、上诉人现年34岁,即使将来再组建家庭,生育子女的可能性也较小,而王X不同。综上,请求法院真正从孩子角度出发,考虑孩子成长需要,改判王X1由上诉人抚养。
王X辩称,不同意李X的上诉意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简要理由如下:一、王X的收入能力足以给王X1提供优质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二、王X1随父亲生活居住会得到更多的关爱,孩子的奶奶也乐于帮助照看抚养孙女;三、王X能够提供孩子优良的生活居住环境;四、王X的户籍不影响抚养孩子;五、目前孩子姥姥帮助抚养的能力已经有限,王X的出差时间相比李X要少很多;六、李X不存在不能生育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X在庭审中认可其与案外人存在暧昧关系,但否认存在原审法院认定的不检点行为。对于王X1的照顾问题,李X认可其和王X对王X1都尽到了照顾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无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一致陈述、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对话录音文字整理稿、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X1的抚养权归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综合李X与王X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条件及生活情况,两人均具备对王X1进行抚养的能力和条件,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鉴于李X存在生活不检点行为,酌定王X1由王X抚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李X主张其与案外人仅存在暧昧关系,不存在不检点行为,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对于原审法院的认定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李X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XX审判员陈广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XX


  • 2016-04-2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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