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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张X犯盗窃罪案,李锦星律师为其辩护获减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0)京0105刑初195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恒略律师事...律师
张某有自首情节,根据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规定,张某的情况符合上述情形;张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获得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刑初195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XX。

    被告人张X,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XX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XX指派检察员周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XX指控并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2020年7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张X在北京市朝阳区高X(女,27岁,北京市人)的家中,窃取高X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580元)。被告人张X于2020年7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张X表示谅解。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及物品照片,价格评估结论书,销售凭证等书证,高X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记录、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XX指控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在亲属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6日起至2022年1月5日止。罚于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XX


  • 2020-10-12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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