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被害人拒不谅解的故意伤害案件

  • 刑事辩护
  • (2021)京0105刑初61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研律师
法庭未采纳被害人意见,被告人获得轻判。

案件详情

案件简介:

2020年8月13日上午,张XX在家中休息,因给电动车电瓶充电的家庭琐事,被其姐姐即被害人张XX数落,张XX在警方询问笔录中明确表示,认为被告人张XX“好吃懒做”。由于张XX长期受到奚落和指责,且此时被母亲用随身的拐棍打到,感到疼痛难忍,冲动之下就跑到了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伤了被害人张XX。经鉴定,被害人为轻伤二级。

办案经过:

由于张XX患有癫痫近四十年,发病时存在意识障碍,故对张XX进行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张XX案发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确认本案系激惹冲动下实施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被告人张XX系一名患有严重癫痫的病人,他理应得到更多的关爱,然而被害人虽是其亲姐姐,但经常指责张XX“好吃懒做”、没有任何家庭贡献,且拒不谅解,并强烈要求法庭从重处罚。辩护人从利于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的角度出发,向法庭陈X,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被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张XX的犯罪动机并不恶劣,主观恶意不大

结合《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京公监管司鉴(2020)精鉴字第308号】中的分析说明,张XX17岁第一次癫痫发作,患病近四十年,因癫痫导致发病时意识障碍,发作后在意识模糊情况下出现多次目的不明确的骂人行为,人格改变,记忆障碍,虽未见精神病性症状,但由于多年来受其姐姐的奚落,内心一直不满。本次案发时,再次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系激惹冲动下实施违法行为,该行为与张XX身体疾病引发的精神障碍有直接关系,其本人犯罪动机并不恶劣,主观恶意不大。

二、从犯罪方式和结果看,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案发时,张XX虽手持菜刀,但根据《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示,其打击部位在被害人头皮、双肩部、右上肢,创口共5处,造成被害人左肩胛骨骨折、右肱骨外髁骨折,遗留瘢痕累计长22.0厘米,右肘关节活动稍受限,构成轻伤二级。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张XX砍伤被害人力量有所节制,且砍伤部位并非要害部位,伤害不大,故从犯罪方式看并非残忍,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由家庭琐事而起,张XX并非主动挑起事端,积极追求对被害人施加暴力。属于事出有因,作案时间、地点及对象特定,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其一向表现良好,系偶犯。

四、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悔罪态度明显

案发后,张XX非常后悔,认罪态度很好,并具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本人及其女儿张XX曾多次登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愿意作出补偿,目前虽未取得谅解,但仍愿意继续争取,直至最终能够取得被害人的充分谅解。

五、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案发后,张XX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属于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故应当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张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已支付的赔偿款9万元退还被告人张XX。


  • 2021-06-1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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