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审判决离婚,取得10400元/月抚养费及婚前房产增值约600万元

  • 婚姻家庭
  • (2018)京0105民初26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崔研律师
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零四百二十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男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女方补偿款六百一十五万元。

案件详情

【案情简述】

2012年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17年夫妻感觉破裂,就财产问题未能达成协议,诉至人民法院,崔研律师作为女方(原告)代理人参加诉讼。经法院调查,男方、女方名下各一套住房,均系婚前购买婚后还款。但因男方名下房产价值较大,婚后产生了巨大增值,男方出具了以个人名义借入的450万元借款,借款用途为归还房贷,并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女方无权享有该借款对应部分的增值。经核算,该笔所谓的“个人”借款构成了婚后还款的70%,如女方不能享有该借款对应的增值,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代理思路】

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利益,崔研律师建议,将男方婚后借入450万元的借款定性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与此同时,该债务所对应的收益也必须双方共享。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男方所谓的“个人”债务女方已做出追认,认可其婚内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二、男方借款的主要用途为归还房贷,该房产一直作为男女双方婚后共同住房,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应当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以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通常家庭消费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八大类,本案为居住归还房贷举债显然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当认定为夫妻公共债务。

【法院观点】

男方房屋系属男方婚前达成不动产买卖协议,以个人财产支屋购房支付了购房款,婚后以对外借款和共同财产偿还购房款,房屋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情形。就双方关于男方房屋权属的归属意见,本院持异议,予以尊重,认定该房屋由男方所有。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自案外人陈X处所借的用于偿还男方房屋相应购房款的部分是否属于双方就男方房屋所作的共同还款。结合借款的用途、借款时间、出借人陈X和男方关于借款以及未能依约偿债理由中的陈述,在双方未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作出特别约定情况下,本院对女方关于男方自出借人陈X处所借的用于偿还男方房屋相应购房款应属夫妻共同还款的主张予以采信,并据此结合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情况、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因素,酌情判定补偿数额。

【本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崔研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准予双方离婚。

2、女方与男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二O二O年一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万零四百二十元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3、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负担;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男方补偿款六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元。

4、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女方补偿款六百一十五万元。

5、共同债务三百五十万元,其中一百七十五万元双方平均分担。


  • 2020-01-06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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