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日,某贸易公司与某酒业销售公司签署《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销售期为一年,保证金2万元,销售任务为150万元/年,且补充条款明确某酒业销售公司给予某贸易公司4名业务员薪资支持。合同履行过程仲,因某贸易公司的销售业绩太差,双方于2019年3月15日变更部分条款为根据销售回款给予某贸易公司广告费、陈列费、员工薪资的补助,以酒兑换。但直至某贸易公司起诉,也未完成合同约定的销售任务。
某贸易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亳州某酒业销售公司支付市场推广费、员工薪资、陈列费、贵州六日游费用等合计415851元,并退还保证金2万元。
本律师接受酒业销售公司委托后,与酒业销售公司了解了合同履行的整个过程,组织了相应证据,就贸易公司提出的诉请项目一一反驳,确认贸易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任务,无相关的贵州旅游凭证及未完成回款任务等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接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酒业销售公司返还保证金2万元,驳回贸易公司的其他所有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