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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经与检察院沟通,最终认定无罪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临公诉字(2020)004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大磊律师
依法提供辩护意见

案件详情

    临公诉字(2020)00494号

    被告:金X,辩护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郑大磊

    2020年4月3日金X来到前夫家接儿子,后双方发送纠纷出现推搡情况,前夫一家将其捆绑制服。后其村长赶来后将其解绑并报了警。两位民警到现场后询问众人事情经过做笔录。金X在屋外拿锄头去挖前夫家院子里的花草。民警看到后前来阻止夺走锄头,金X在被夺去锄头后用手拔花。故民警告知要传唤金X,双方在争执过程中出现推搡情况,后金X被带至当地派出所。后了解到金X患有轻躁症,有轻度精神疾病。两名民警事后检查有轻微伤。

    辩护人认为金X事发时为轻躁狂状态,其被动攻击行为系应激反应,非直接针对执行公务行为。金X当时确存在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事实,但尚未达到严重暴力的程度,可用治安处罚法来惩治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事后金X确有悔罪表现,并对涉事民警做出诚恳道歉,取得涉事民警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金X的行为的确妨害了人民警察执行公务,但应考虑其事发时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未达到严重暴力的程度。《起诉意见书》认定金X采用严重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实为不当。鉴于犯罪嫌疑人金X的犯罪情节轻微,其错误的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惩戒。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能本着刑法谦抑性和教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金XX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终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 2020-11-01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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