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 : |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原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 |
案号 | : | (2019)云2601刑初395号 |
裁判日期 | : | 2019.12.23 |
案由 | : | 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串通投标罪 |
陈X6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云2601刑初395号
公诉机关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6,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系文山XX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昆明市,被捕前住文山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文山XX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17日被执行逮捕;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云南XX律师。
辩护人母德乘,云南XX律师。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检部刑诉〔2019〕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6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6及其辩护人赵X、母德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文X学院开工建设二期工程项目,谢X为承包方,张X1为施工方。2012年底,在谢X承建文X学院二期工程期间,文X学院违规支出50万元公用经费,在该学院副院长陈X授意下,谢X的公司出资50万元帮学院填平该笔款项。文X学院三期工程筹建期间,谢X与张X1为拿到学院三期工程项目,两人经共谋,谢X找到文X学院负责基建的副院长陈X在文X学院三期实验楼项目、附属工程项目、图书馆项目、体育馆项目等四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了缴纳资本金可以加分(缴纳100万元加一分)的加分项。谢X负责联系文X学院虚开资本金证明进行加分,并提供参与陪标公司的保证金;张X1则安排被告人陈X6找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参与陪标,制作投标书,进行围标。最终,张X1、谢X顺利中标承建文X学院三期工程的四个项目。
为佐证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列举了以下证据: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财务凭证、招投标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X、张X1、谢X、刘X、布X、何X1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X6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6在他人授意下,与有资质的其他公司围标,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X6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6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X6的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X6系偶犯、初犯、从犯,具有立功、坦白情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本案中陈X6没有非法所得,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陈X6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免除罚金刑。
被告人陈X6及其辩护人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文X学院三期工程筹建期间,谢X与张X1为拿到学院三期工程项目,两人经共谋,由谢X找到文X学院负责基建的副院长陈X在文X学院三期实验楼项目、附属工程项目、图书馆项目、体育馆项目四个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设置缴纳资本金可以加分(缴纳100万元加一分)的加分项,联系文X学院虚开资本金证明进行加分,并提供参与陪标公司的保证金;张X1则负责安排被告人陈X6找其他有资质的公司参与陪标,制作投标书,进行围标。最终,张X1、谢X顺利中标承建文X学院三期工程的四个项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6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对比说明、抓获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参与围标公司的相关书证及保证金交易流水、文山学院三期项目体育馆工程、附属设施工程、实验楼工程、图书馆工程相关招投标书、工程款支付汇总情况,证人谢X、张X1、袁某、何X2、吴某、潘X、郑X、罗X1、张X2、王某、罗X2、周某、彭X、莫X、沈X、赵X、陈X、布X、刘X的证言,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陈X6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6为他人使用串通投标之手段拿到招标项目提供帮助,损害国家及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6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以上量刑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提出陈X6在本案中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未能予以证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非法所得、建议免除罚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非法获益存在与否并不是罚金刑的适用前提,本案中被告人陈X6积极帮助他人串通投标,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损害了国家利益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犯罪情节不足以对其免除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根据被告人陈X6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6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高剑光
审 判 员:梁XX
人民陪审员:欧阳月情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王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