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违约后如何维权
武汉市洪山区XX
(2021)鄂0111民初8783号判决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6日,原告入职案外人欧**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和维护,地点在武汉。工资5400元,由欧**公司发放。2020年6月1日,欧**公司安排原告与被告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原告被安排到海南**公司湖北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维护刚,地点为武汉。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同时,劳动合同还对保密、竞业限制条款进行了约定,其中,对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为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福利等收入总额的2倍。
2021年2月26日,原告离职,后入职深圳**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海南**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现已离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原告离职后,被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132986.4元。
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29600元。
原告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另查明原告月平均工资6355.67元。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申请离职后即入职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的深圳**公司,给被告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原告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原告获利及被告利益受损情况,法院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且被告未承担相应的义务,酌定原告按照离职前3个月的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违约金,即19067.01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仲裁阶段是原告自己参与的,由于没有聘请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原告自认了违约行为这一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一审中,原告找到本律师,基于武汉市的判例及原告在仲裁阶段的诉讼情况,本律师建议原告从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角度进行主动诉讼,从违约金过高角度进行防守,并积极与法官进行沟通,从劳动者生存权角度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最终成功将12.9万元左右的违约金减少到1.9万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