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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需保留证据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 债权债务
  • (2019)粤0306民初274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月月律师
被告王X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辉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6,8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27420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罗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月月,广东XX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65年8月1日出生。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罗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出借人:王XX。
二、借款人:王XX。
三、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的时间:2016年9月5日。
四、借款金额: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9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54,728元及现金5,272元,合计60,000元。
五、借款利息:每月利息6,140元(相当于月利率1.9%)。
六、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6年9月5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
七、还款情况:原告当庭述称,被告分别于2016年9月6日还利息1,672元;2016年10月18日还本金5,000元,利息1,140元;2016年11月21日还本金5,000元,利息1,140元,滞纳金(罚息)225元;2016年12月19日还本金5,000元,利息1,140元;2017年3月7日还本金10,000,利息2280元,滞纳金540元。
八、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20,416.67元,本息合计55,416.67元(利息尚欠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至2019年7月30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如下: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借款利息(以尚欠本金3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8日至2017年9月18日,按月利率1.9%计算为6,840元,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其他与起诉状一致。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王XX提交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据》、《收据》、《还款计划表》、银行转账记录等能够证实王XX履行了向王XX提供了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的义务,王XX与王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XX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但截至本案庭审之日,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还本付息的义务,其已经构成违约。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还款情况,本院确认被告王XX应当立即向原告王XX归还剩余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68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X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6,8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以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付款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93元,保全费574元,均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璐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梁XX(兼)
书记员 边  秋  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20-01-0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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