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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管多少都应归还,不应抱侥幸心理

  • 债权债务
  • (2019)粤0304民初457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苏月月律师
被告郑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详情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4民初45784号
原告:李X,男,汉族,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月月,广东XX律师。
被告:郑X,女,汉族,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相关情况
一、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未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
二、借款利率、期限等内容: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表示“能不能帮我一下,周四给你”、“差2万,我下周一起再给你可以吗”、“如果我不给你钱我大可以删除拉黑,是近期真的遇到事情”、“我下个月给你转,我这几个月真的太难了”、“我会给你的”,被告还行向原告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并要求原告将款项转入中国XX账户;原告向被告表示“有借有还”,被告回复“嗯”;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促还款,并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告知函。庭审中,原告称双方未约定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出借2万元的下周即2019年3月30日。
三、实际转账时间、金额:2019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6000元;3月22日,原告通过XX银行向被告名下中国XX账户转账20000元。
四、还款情况:原告确认被告借款后未偿还过款项。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XX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转账记录,且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故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承诺向原告借到20000元该笔借款后的下周偿还原告所有借款,现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确认双方未约定利息,且被告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进行答辩及提交有利证据的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X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6元,财产保全费30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阳XX
人民陪审员  陈惠萍
人民陪审员  谭录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XX


  • 2019-12-24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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