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
【2022】杭临(2)人调字第41号
当事人:刘X,女,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
县洪山镇新张村委会任庄53号。联系电话:178XXXX4096
委托代理人:缪建林,浙江XX律师。
当事人:冯XX,男,1961年0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海宁市XX。联系电话:158XXXX2002
当事人:XX公司,住所地:
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XX。
负责人:张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XXXX7298
纠纷类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2020年12月25日18时10分,冯金
祖驾驶浙AXXX号车辆行驶在嘉兴市翁0家埠-金丝娘桥海宁市XX
翁金线塘桥村夏XX时,与刘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
刘X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冯XX
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浙AXXX号车辆在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市XX公司投有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双方
未能协商解决。当事人刘X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66090.91元、住
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4923元、误工费29846
元、残疾赔偿金1047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00元、
交通费1000元、财产损失700元,合计233753.91元,要求当事人冯
金祖赔偿,并要求当事人XX公司
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经临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当事人刘X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
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
财产损失,合计233753.91元,由当事人XX公司杭
州市临平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22010元,同意于2022年2
月28日前付清;由当事人冯XX赔偿7990元,当场付清
二、当事人刘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
今后双方无纠葛。
本协议书正本共四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
档一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
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