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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苏0723刑初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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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被告人从轻处理,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23刑初8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灌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善明,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张XX,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灌云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江XX,江苏XX律师。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一部刑诉[202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许善明、被告人张XX及其指定辩护人江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XX伙同被告人张XX在位于灌云县XX杨某的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等方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张XX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陈XX、张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陈XX、张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陈XX退赃,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XX无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XX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4.被告人张XX无前科劣迹。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陈XX伙同被告人张XX在位于灌云县XX杨某被告人陈XX家中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斗牛等方式赌博,抽头渔利计人民币8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XX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至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账户;灌云县公安局在被告人陈XX处扣押麻将二副。被告人陈XX、张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XX、张XX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X、孙某、魏X、张X、陈X、王XX、卢X、颜X、王XX、王XX、耿X、徐X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证据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缴款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
关于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退赃、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XX、张XX共同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张XX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XX、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XX、张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陈XX、张X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案开设赌场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适用当时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
三、对扣押的涉案麻将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陈XX、张XX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现存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户),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涛
审 判 员  龚成霞
人民陪审员  黄跃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许XX
书 记 员  季XX


  • 2021-04-21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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