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黑 0109民初 2302号
原告∶;刘XX,女,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原告∶车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被告∶杨XX,男,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与被告杨XX系父女关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女,汉族,1995 年 3 月7 日,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菜艺街39号4单XX。
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环,黑龙江省XX律师。
刘XX、车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 2300 元。2、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等相关赔偿待司法鉴定后追加诉讼请求。3、鉴定费与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车XX系被告杨XX雇佣的铲车司机,2019年10月31日下午,原告在被告承揽的建造U型槽排水工程工地上,为排除搅拌机故障,从1.2米高的搅拌机梯子上跌落受伤。关于后续治疗问照和赔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来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XX于2021年4月9日前给付原告刘XX、车XX共计25 000元(此款项已给付);
二、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前给付原告刘XX、车XX 30 000元;
三、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二原告刘XX、车XX共同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