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黑0103民初5221号
原告∶安XX,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喆,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姜XX,男,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XX。
原告安XX与被告姜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21个月的工资94500元;2.被告支付拖欠21个月的占用每月两天休息日的资6750元;3.被告支付拖欠21个月的节假日补助6750元;4.被告支付5个月附加调理费3000元;5.被告支付代充手机费、游戏费400元;6.被告支付代买日常食品费1830元;7.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安XX系家政服务人员。2019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姜XX在黑龙江省XX公司(公元店)签订《家政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护理案外人曹XX的服务;月工资4500元,每月休息两天,除每月正常休息两天外,遇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元旦一天、春天三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国庆节三天、中秋节一天)需安排原告休息,如不安排休息,按日工资一倍给予补助。将双方协商,由原告进行中医XX调理,被告每天多支付20元的调理费用。自2019年8月后,被告开始未支付工资。原告垫付伙食费1830元及曹XX的手机费和游戏费用合计400元。原告索要报酬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姜XX给付原告安XX经济损失120000元(姜XX于2021年9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22年4月1日给付30000元;于2022年7月1日给付30000元);
二、被告姜XX如未按照上述期限任何一期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安XX可以就剩余款项申请一次性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计1127元,由被告姜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