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民初11409号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赵XX与被告陈XX、胡XX,第三人中XX(以下简称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院于同年8月25日开庭审理,又于同年9月8日听取了各方当事人补充陈述。后根据审理需要,本院依法追加戴XX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11月10日再次开庭审理。原告赵XX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王XX,被告陈XX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娅,第三人中XX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但其于2021年11月11日到庭陈述了意见。审理中,根据两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比较谨慎,且律师需跟进内容比较多。,需要专业知识。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赵XX、赵XX与被告陈XX、胡XX于2021年5月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含居间)合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陈XX、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以原告赵XX、赵XX交付本院的购房款尾款224万元清偿向第三人中XX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清偿之后三日内,被告陈XX、胡XX与第三人中XX共同办理上海市松江区莘XX房屋抵押登记涤除手续;
三、被告陈XX、胡XX于上述抵押登记涤除之日起三日内将上海市松江区莘XX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赵XX、赵XX名下,过户登记过程中所需缴纳税费由原告赵XX、赵XX负担;
四、原告赵XX、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戴XX补偿款3,500元,被告陈XX、胡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戴XX补偿款元3,500元;第三人戴XX于收到上述7,000元之日起十日内腾空上海市松江区莘XX房屋并将该房屋交付原告赵XX、赵XX;
五、原告赵XX、赵XX交付本院的购房款尾款224万元清偿完第三人中XX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本息后的余额于上海市松江区莘XX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赵XX、赵XX名下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陈XX、胡XX;
六、驳回原告赵XX、赵XX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22,000元,由被告陈XX、胡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虞XX
法官助理刘XX
书记员刘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