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5民初21317号
(2022)案情简介
原告杜X与被告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金XX独任审判,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
调取相关材料,对方未应诉
案件结果
一、解除原告杜X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私教合同》;
二、被告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杜X尚未履行的私教课时费用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XX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