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京0101民初5289号
申请人:李X*,女,195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
省太原市迎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市XX律师。
被申请人:王*,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王*,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
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孟,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XX律师。
原告李X*与被告王*、王*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
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北京市东城区安
定门外大街11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
归原告所有;2、判令二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XXXX
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三分之二的产权份额过户给原告。事
实与理由:原告与被继承人王**系夫妻关系,双方于*年*
月*日在山西省**登记结婚。2002年,王**从所在的
-1-
山西省**局调至北京工作,之后,原告与王**一直居住在北
京。2002年底,原告与王**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北京市东
城区XX门外大街11号院*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
号房屋),登记在王**名下,系原告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系王**与前妻所生之女。近日,原告无意中得知王**
于2019年*月去世,二被告恶意封闭消息不告知原告,私下
将*号房屋转移至两人名下,并委托中介出售。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号房屋应享有一定份额,现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诉如所请。经询,二被告同意调解了结双方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王*向原告李X*支付190万元,其中于*前支付90万元,于*前支付剩余100
万元;
二、原告李X*对北京市东城区XXXX*号房屋不再主张任何权益;
三、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
2021年6月2日
法官助理周**
书记员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