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3民特235号
申请人:王XX,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五区2幢1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洁,浙江XX实习律师。
申请人:何XX,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东阳市XX。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XX、何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王XX、何XX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3月1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组织杭州市下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何XX自愿归还申请人王XX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107406.67元(暂计算至2021年2月22日),上述款项分别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XXX元、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XXX.67元;
二、申请人何XX自愿于2021年4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王XX律师费50000元;
三、若申请人何XX未按上述条款约定的期限按期足额履行任意一期给付义务,则其除继续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外,还应支付申请人王XX已放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XXX元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2月2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申请人王XX有权就未履行款项增加已放弃的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申请人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王XX、何XX于2021年3月16日经杭州市下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张XX
二0二一年三十六日
代书记员樊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