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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合同被索要一百多万合同款,应否承担?

  • 合同事务
  • (2019)浙0481民初8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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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彼之茅,攻彼之盾。利用原告本身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找出漏洞,逐个击破。

案件详情

    案情介绍:

    原告XX租赁站与被告杨XX签订一份《钢管租赁担保合同》,在交付部分租赁物后,XX租赁站要求另一被告XX公司与其订立合同再交付租赁物,后由原告与XX公司补签钢管租赁合同一份,内容与前述《钢管租赁担保合同》基本一致。后因工程停工,原告要求杨XX支付租金148万余元,赔偿租赁物毁损款11万余元等,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代理被告杨XX,XX公司否认章并非其公司章,是他人伪造,而原告也主张杨XX签订的《钢管租赁担保合同》实际性质为租赁合同。但该项目实际为XX公司所承建、盖章人经XX公司授权。而在后签订的钢管租赁合同中杨XX作为XX公司的代表人。实际履行的为XX租赁站与被告杨XX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此,法院判决XX公司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未判决杨XX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本案中两份合同内容基本上相同,需要明确实际履行的是哪份合同、签订合同时各方的意思表示、两被告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等,从而来确定实际租赁方。

    法律建议:

    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意思表示明确。如紧急情况代签合同,须及时取得明确授权。如事后补签合同,注明前合同失效,以防事后需要承担责任。


  • 2020-05-09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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