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工作于A集团热风炉项目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伤者并不清楚具体的用工主体是谁,故在接受伤者家属委托后,我首先前往施工现场调查了解用工主体,并向发包人A集团问询发包情况,最终确定B公司为总包公司,C公司为分包单位,D公司为劳务分包单位。后我积极与三家公司取得联系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明确拒绝,三家公司均要求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我积极准备诉讼材料,联系工友出具证明证明委托人伤前工资及事故发生情况;鉴于委托人户籍为农业户口,我要求家属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最终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D公司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113024.5元,委托人对该结果十分满意并给予主办律师高度评价。后经过赵彪律师的积极沟通,D公司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将赔偿款全额直接支付给了委托人,该案取得了完美的结果。当事人和D公司对赵律师的服务均竖起大拇指,给予了高度称赞。
二、律师点评: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用工主体是我们申领赔偿的重要标准,此外,因伤导致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都是我们申请赔偿的重要标准,作为人身损害受害人的代理人,要在赔偿标准上尽量为受害人争取最高的赔偿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本案中,我要求家属配合提供证据证明委托人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最终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判决D公司赔偿委托人各项损失113024.5元。
三、律师建议:
由于多数建筑工人法律意识薄弱,往往到施工完毕都不知道在给水谁打工,给谁卖命。建议在从事劳动之前首先要确定用工主体;其次,如果遭到了人身损害,要注意搜集、保管好能证明接受治疗、专人护理、误工、交通等方面经济损失证据,以便后续主张赔偿,维护合法权益;最后,还是希望广大朋友们在工作中注意安全,谨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