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投资观景房,无力偿还剩余房款被起诉,作为被告成功反诉帮助委托人解除购房合同并要回购房首付款。

  • 合同事务
  • (2021)云2801民初536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彪律师
在本案中,我精准寻找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真实原因,并且进一步发现实由于对方的过错而与我的当事人无关,最终赢得胜利。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保定市清苑区的曾女士与云南省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位于云南省景洪市房屋一套,先期已经交纳首付款97355元,剩余房款210000元在银行办理贷款未果,A公司起诉要求曾女士立即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委托人压根没有能力支付剩余21万元,A公司遂起诉委托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和违约金共计30余万元。

    与曾女士就购房过程进行多次交流后,赵律师发现该案未能成功办理银行贷款的原因是A公司指定银行贷款额度不足所致,而非曾女士的过错,基于此赵律师认为本案有机会解除购房合同并要回首付款,遂与曾女士建立委托关系。接受委托后赵彪律师积极准备诉讼、反诉材料、收集证据,与主办法官数次沟通、交流法律意见,最终该案法院决定网络开庭审理,赵彪律师在石家庄律所内出席了庭审,在法庭上赵律师侃侃而谈,所述观点有理有据,代理思路和观点最终赢得法官的认可。帮助曾女士成功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并取回购房首付款。该案是云南A公司在其当地云南省景洪市起诉保定市曾女士,保定市曾女士通过朋友关系联系到石家庄的赵彪律师,基于曾女士的信任和赵彪律师的专业水平,成功在A公司的主场“抢走胜利”,当然这也断然离不开景洪市法院法官的高风亮节和公正司法,该案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拥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二、律师点评

    《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签订需要谨慎,对其中的格式条款也要注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自身不发生法律效力。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结合本案,曾女士提供的申请贷款资料完全符合贷款审批要求,至于未能成功办理购房贷款的原因是A公司指定贷款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足,又无其他指定可提供贷款的银行,进而导致曾女士无法履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的付款责任,但这并不能归根于曾女士本人,并非双方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反诉请求,曾女士的诉求得到满足。

    三、律师建议

    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要着重注意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解合同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关注格式条款中规避对方义务的规定,当出现由于对方的过错或非基于双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顺利实现时,要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坚决捍卫自己的利益。

    另,国家三令五申“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建议广大购房者,谨慎炒房,理性投资,幸福生活!

  


  • 2021-12-31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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