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105民初9240号
原告:李X*,男,住南京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张XX,男,住南京市**区。
被告:严**,女,住南京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严**丈夫),自然情况同上。
原告李X*与被告张XX、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严**应诉后同意与原告李X*协商解决双方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X、严**于2022年1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李X*借款本金55万元。
二、如被告张XX、严**未按约履行上述款项,则另需支付利息,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被告张XX、严**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XX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曹X
执行措施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划拨、提取、拍卖、变卖;
2.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搜查、拘留;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上执行措施,可以同时采取。被采取执行措施会对信用信息产生影响,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