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苏1183民初7938号
原告:A,女,1976年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B,男,1979年生,汉族,住句容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的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共同子女。由于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深厚感情,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
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位于句容市506室房产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待该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条件之日起15日内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办理过户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B给付原告A财产折价款13万元,此款被告于2023年1月22日前给付6.5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6.5万元;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给付第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可就全部债务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四、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及其他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A承担350元,由被告B承担30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XX
二O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蒙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