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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成功要回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博律师
帮助我方当事人,成功要回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取得胜诉。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2民初6714号

原告:张XX,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刘X,山东XX律师。

被告:王X,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刘X,被告王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及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7月2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3,131.33元),本金及逾期利息暂共计83,131.33元。2.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万元(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10%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0年7月28日前还清全部借款,逾期不还,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0%,双方约定本纠纷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委托宫XX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XX银行网银转账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整。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本金2万元,其他欠款拒不返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多次协商未果。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辩称,认可借款10万元,还款2万元,还有8万元本金未还。原告所称的违约金1万元我不认可,没有约定。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2020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王X向张XX借到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20年7月28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10%。双方约定本纠纷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人:王X,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借款日期:2020年5月28日。

二、2020年5月28日,原告委托案外人宫XX通过XX银行网银转账给被告人民币10万元。

三、2020年8月4日,被告还款2万元。

四、2021年7月1日,原告与山东XX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并支付律师费7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2020年5月28日,原告借款10万元给被告,后被告于2020年8月4日还款2万元,尚有8万元未偿还,现还款期已过,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原被告均系自然人,借条中未就利息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万元,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为2020年7月28日前,逾期不还承担违约金10%,即1万元,故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XX借款8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二、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8元,减半收取1064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084元,由原告张XX承担70元,被告王X承担2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明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赵XX


  • 2021-10-08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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