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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律师为其成功争取到缓刑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博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辩护律师经验丰富、积极作为,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最终被告人免受牢狱之灾,判处缓刑。

案件详情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4刑初50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桦南县,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南县,现住山东省胶州市。2021年3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XX,刘X,山东XX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简易程序(认罪认罚)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27日,被告人李XX明知自己没有能力而虚构有能力帮助被害人王X购买到青岛市高新XX住房,骗取王X支付中介费共计人民币17.5万元。收到上述款项后,被告人李XX将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花销。2018年12月24日李XX失联。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李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公诉机关提交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对账单、谅解书、户籍信息、证人高X、蔡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的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指控。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XX无前科,系初犯;2、该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3、该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XX已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该已经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山东省胶州市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李XX实际居住地相符,建议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控辩双方的意见、被害人意见及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XX

人民陪审员: 李XX

人民陪审员: 何桂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21-07-15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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