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6民初32952号
原告:左某
被告:上海XX公司
代理人:钟轶腾律师
原告诉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事实:原告于2017年入职被告处,月薪8000元,后因为疫情等原因,在疫情结束后,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旷工。后,被告于2020年5月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按照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以及员工手册,原告连续旷工5天以上,可以做开除处理,合理合法,系合法解除,不存在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问题。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陈XX
法官助理:张XX
书记员:欧XX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