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初234
原告:中国XX公司
代理人:钟轶腾、扶XX
被告:丰镇市XX公司
被告:鲍X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丰镇市XX公司、鲍XX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XX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2.7亿元及利息1.2亿元、罚息8000万元;要求被告鲍X对丰镇XX的应偿还金额在股权质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XX公司于2014年1月签订了《融资合同》,约定被XX公司向原告融资人民币2.8亿,合同对融资汇报、期限及利息罚息均有严格约定,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丰镇出借共计2.7亿元款项,被告在款项使用完毕后,未按约定偿还相应款项。原告认为合同合法有效,被XX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被告鲍X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上海一中院按照原告诉请判决如下:1、被XX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2.7亿元及利息罚息;2、被XX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有权立即与出质人被告鲍X协议以其质押的丰镇XX75%股权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股权在合计还款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审判长:黄X
审判员:杨X
人民陪审员:周丽丽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