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X,男,1992年生人;包X,男,1992年生人;吴X,男,1993年生人;三人系广东某地同乡。2021年10月,包X、吴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1日赖X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方指控赖X纠集包X、吴X,伙同其他同案犯在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将该部分资金进行转移并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赖X涉案资金共计为12万元,其中李X涉案资金共计为7万元,其中吴X某涉案资金共计为7万元,三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赖X犯罪情节严重。
广东XX接受该案犯罪嫌疑人赖X、包X、吴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赖X、包X、吴X本人同意,指派本所吴国公、冯XX、江XX律师各自带领律师团队分别担任赖X、包X、吴X的辩护人。以上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开展了会见、阅卷等相关专业工作,并对案卷证据材料进行了全方位研读,并着重从程序、证据、事实、量刑四个方面对案卷材料进行专业分析。
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后,我所律师团队将辩护核心锁定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为当事人全力争取最低刑期。其后我所律师团队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积极与审查起诉机关沟通,阐述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采纳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为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吴国公律师作为赖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了包括赖X系自首,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冯XX律师作为包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了包括包X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罪行、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江XX律师作为吴X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全面阐述了包括吴X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吴X犯罪情节较轻并且人身危险性较低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审判法院对于三位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基本予以采纳,于2022年3月作出以下判决:
1、赖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赖X因犯罪刑满释放刚满五年又犯新罪,审判法院经吴国公律师多次沟通后仍坚持不对赖X适用缓刑)
2、包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吴X包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在本案中,我所律师团队经阅卷、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沟通、多次组织团队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当时的刑事法律规范,得出了为当事人作罪轻辩护并争取缓刑的辩护策略。从案件判决结果来看,基本与我所律师团队的预期相当,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也相当满意不予上诉。
吴国公律师2019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执业30年贡献奖》。关于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在其三十余年的执业经历中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历。其培养的律师团队经过吴国公律师长期亲自指导,以及长期协作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案件,也有着极为不俗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