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高XX、金XX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21)粤01民终12743号
婚姻家庭
吴国公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0万+
    服务人数
  • 2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2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XX,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公,广东XX律师。
上诉人高XX因与被上诉人金XX返还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1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XX返还4.4万元;2.金XX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涉案8.8万元是金XX与彭XX的共有财产,彭XX享有一半处分权,金XX仅能对其中的一半即4.4万元,要求高XX返还。即使高XX与彭XX具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公序良俗,但不必然意味着彭XX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彭XX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涉案款项是其藏于高XX处,待其与金XX离婚后重启事业之用,故该款实际上是高XX帮彭XX保管,而保管合同的成立与公序良俗无关,本案要求高XX返还款项的适格主体应为彭XX,金XX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若认定彭XX与高X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高XX也应向彭XX返还相应财物,而不应向金XX返还。2.涉案款项是彭XX主动给予高XX的,且部分款项是用于彭XX身上。彭XX于2019年5月5日分别向高XX转账3.9万元和5万元,其中3.9万元是用于支付高XX给予彭XX戒指和观音吊坠的对价,其余5万元是彭XX承诺将与金XX离婚而赠与给高XX的“定心丸”。高XX没有挥霍财产,而是几乎将全部钱财用于彭XX身上。3.高XX也是受害者,高XX与彭XX之所以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因为彭XX一直向高XX“承诺”将与金XX离婚,而当高XX发现彭XX没有履行承诺,也果断与彭XX保持距离,但彭XX仍到高XX的住所、工作场所寻找并骚扰高XX。
金XX答辩称:高XX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金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XX向金XX返还金XX夫妻共有财产9万元;2.高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XX与彭XX于2002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称高XX与彭XX于2019年4月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高XX还称其与彭XX同居2个月。
双方另确认2019年5月3日,彭XX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给高XX,同年5月5日,彭XX通过银行账户分别向高XX转账3.9万元和5万元,2020年6月12日高XX向彭XX转账2000元。庭审中,金XX同意扣除上述2000元,并变更诉讼请求的金额为8.8万元。
就上述款项的性质与用途,高XX称上述1000元是彭XX转给高XX,要求高XX帮彭XX购买礼物;3.9万元是彭XX赠与给高XX的,实际是高XX帮彭XX买戒指和观音吊坠;5万元是彭XX赠与给高XX的。彭XX到庭陈述其与高XX于2019年4月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同居2个月,后被金XX发现,上述9万元是其藏在高XX处待与金XX离婚后重启事业备用。彭XX对金XX起诉要求高XX返还夫妻共同财产8.8万元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一方账户内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依法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无证据显示金XX与彭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应为共同共有。彭XX在与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高XX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其在未经金XX同意擅自将其账户内的款项转账给高XX,不仅有违公序良俗,而且也侵犯了金XX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高XX应向金XX返还相关款项,彭XX也到庭表示对此无异议。双方对转账款项的金额均无异议,而就款项性质与用途,高XX称彭XX要求其帮忙购买礼物并向其赠与3.9万元和5万元,但高XX的主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于2021年2月25日判决:高XX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金XX返还款项8.8万元。当事人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970元,由高XX负担。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金XX主张的所有转账款项是否为彭XX对高XX的赠与及该赠与是否无效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未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共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均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一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所有款项转账均发生在金XX和彭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转出的款项财产应为金XX和彭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且为共同共有。因上述款项为转账给高XX,故一审认定上述款项均为彭XX对高XX的赠与,并无不当。彭XX在未与金XX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和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高XX,事后亦未取得其配偶金XX的追认,既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金XX的合法权益,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所赠与的财产应当全部返还。高XX上诉主张彭XX对其的转账不属于赠与以及即使构成赠与也应属有效的意见均据理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苗XX
审判员  黄文劲
审判员  彭国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坚鑫
蔡晓静


  • 2021-08-02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国公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国公律师
5.0分服务:10万+人执业:24年
吴国公律师
14401200****3882 执业认证
  •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 主任
  • 诉讼仲裁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 广州天河华穗路406号保利克洛维广场中景A座1305-1308室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有3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获得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30年贡献奖》!!拥有过硬的专业能力,慎于心...
  • 130 4804 4663
  • 1304804466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