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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XX、广州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1)粤0605执2370号之一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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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冯XX,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81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101MA59H1PN7M。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荷村新村正宇产茂中心厂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0605MA4W1C3C92。
法定代表人:招慧X。
申请执行人冯XX与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佛山市XX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8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一、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运费318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对上述被执行人广州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两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6220元并应迳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并通过法院专递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在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内账户尾数为583的存款,已实际扣划642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
2、查封了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Y×××××及粤Y×××××的车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2月7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四、经申请执行人核实确认被执行人佛山市XX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共执行到位6423.9元,退执行费4763.3元,余款1660.6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款1660.6元,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刘 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XX


  • 2021-02-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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