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田X、吴XX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20)粤01民终19531号
诉讼仲裁
吴国公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10万+
    服务人数
  • 2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二审胜诉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民终195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公,广东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田X与上诉人吴XX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7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田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公,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逾期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判决内容。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全部由吴X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计算吴XX承担违约责任时只计算田X投资款80万元,不计算另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第一、吴XX在《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第三条后面亲笔写道:“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2016年6月30日退股,甲方6月30日前退给乙方人民币130万元。”当田X提出这130万元你到时给不了我怎办?双方反复商量一致后,吴XX在该协议后面又补充写道:“到时甲方没按时还乙方,甲方每月付乙方利息10万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说明,田X与吴XX双方在《合作协议》确定的是按130万元来计算利息的(即实际上是吴XX逾期退还田X130万元的违约金)。这是田X与吴XX双方的真实意思。第二,如果吴XX不违反自己的承诺即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田X支付130万元,那么田X就会按期收到130万元。实际上吴XX没有按照《合作协议》上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田X也就没有按期收到应该收到的这130万元,而不仅仅是其中的80万元。既然田X的损失是130万元以及这130万元带来的价值增加的效益,一审法院在计算田X的损失时,仅仅计算80万元,而完全抛开另50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二、一审法院判决吴XX按年利率6%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田X的合法权益。第一、法律对于违约金的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很明显,田X与吴XX在《合作协议》的最后面的约定符合上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内容的第一种情况,即“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因此,田X与吴XX双方约定的“甲方每月付乙方10万元人民币”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另,吴XX之所以当时承诺每月支付田X10万元的利息(违约金),因为他完全知道田X是专门作投资的,是有很多很广的投资渠道的,绝不是那种将钱放在银行作一般存款获取利息的人。田X正是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释放出解决问题的善意,才在起诉书中将田X应承担的违约金由每月10万元减少到每月6万元。第二,从另一角度或者事实即田X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来看,吴XX正是利用田X的投资款等,在2017年10月19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吴XX作为转让方,将其拥有的100%股权的东莞常平雅思特幼儿园转让给刘XX、夏XX、李XX三人,成交价格为763万元(包括补充协议增加的68万元在内),收款证据证明吴XX已收到上述763万元转让款。正是因为吴XX投资幼儿园有这么丰厚的收益,所以,他才敢于在《合作协议》上承诺如到期不能按时还田X130万元,则每月付10万元给田X。第三、田X就是将130万元作为民间贷款借贷出去,每月最低也会有银行同期贷款四倍的利息收入。因而一审法院仅仅以80万元作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来计算吴XX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一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是使田X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充分保护。
吴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XX向田X支付80万元,并按银行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田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田X80万元为投资款的事实错误。1.本案所涉80万的支付时间是2015年8月20日和9月11日、12日、9月23日。而《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签订的时间却是2015年的11月7日。两者时间相差一两个月的原因就是涉案80万一开始就是借款。后田X知悉吴XX借款用途是投资幼儿园时,田X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强烈要求合伙入股。双方后来就签订了上述协议。2.签订协议后至2016年6月,田X见合伙筹办的幼儿园仍未有进展。急功近利的田X要求退款。吴XX此时有关款项已全部投入筹建仍未成功,造成亏损,根本无力退款。田X软硬兼磨下,吴XX被迫同意退款,于是在原来的协议上按照田X的要求签了字。当时田X提出两个方案,一是要求吴XX额外给付80万元的利息损失50万,另一个方案就是要求吴XX每月给付10万元的利息。于是,所谓的投资款80万元就又转为了借款。以上就是事实的客观经过。因此,双方之间的纠纷,虽名为合伙投资,实则为民间借贷。一审仅凭一纸《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协议就认定为合伙纠纷,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二、一审认定本案为合伙纠纷不是民间借贷,违反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合同原则。一审既然认定本案为合伙性质,那么,依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必须是风险共担,共负盈亏。而本案中,截至双方合伙终止,合伙事项仍未成功,合伙事项亏损一空,吴XX已血本无归。而田X不但没有任何损失,完全不承担任何风险,反而获得50万元的所谓“投资收益”,显然与投资存在的风险共担原则不符。一审不认定为借贷关系显然有悖于法律原则。三、一审判决吴XX支付田X支付50万投资收益同时以80万元为本金计付利息的依据不足。1.无论是借款还是投资,80万元在短短八九个月的时间内,就能获得50万元的收益或利息,无论是从民间借贷利息还是商业利润来说,都是十分离谱的。2.支付50万所谓的报酬,还是利息,都是田X单方提出供吴XX选择的两个退款方案。其实吴XX均未同意,尤其是每月10万元的利息,更是不可能接受。故吴XX并未在利息支付的约定下签名确认。一审同时认可并判决吴XX既支付50万的报酬,又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明显有违案件的客观事实。
田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吴XX立即付清田X合伙投资款80万元及筹建幼儿园报酬50万元;2.吴XX立即付清因其拖欠田X130万元未付的违约损失(损失按每月6万元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计至吴XX全部付清时止);3.吴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田X提交了《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原件一份,内容为:吴XX(甲方)与田X(乙方)友好协商共同创办一所东莞市常平镇雅思特幼儿园。二、办学地点为东莞市XX。三、合作时间2015年8月30日到2016年6月30日共10个月(该条后手写注明:“甲乙友好协商,乙方同意2016年6月30日退股,甲方6月30日前给乙方130万元”)。四、股份比例分配:甲方占60%,乙方占40%。五、投资情况,幼儿园合作投资200万元,由甲乙双方按占所股份分担,乙方投资80万元。合同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7日。合同落款后手写内容“注:到期甲方没按时还乙方,甲方每月付乙方利息人民币10万元”。田X、吴XX双方均确认,在该合同上手写的内容均为吴XX所写,该合同签订于2015年11月7日。
另查明:2015年8月20日,田X向吴XX转账20万元;2015年9月11日,田X向吴XX转账20万元;2015年9月12日,田X向吴XX转账5万元;2015年9月23日,田X向吴XX转账35万元;合计80万元。田X称该80万元为上述《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所称的投资款80万元,田X已经全额支付给吴XX,双方实际于2015年8月已经开始协商开设东莞的幼儿园,田X向吴XX支付了80万元投资款,后因在该幼儿园筹备过程中,吴XX又找了他人合作,遂提出要求田X退出,并于2015年11月7日就田X退出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了上述《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手写内容为双方协商的退出条款。吴XX称该80万元原为田X出借给吴XX的款项,后田X提出转为投资东莞幼儿园的投资款,后因东莞幼儿园筹备过程不顺利,田X要求转回借款,签订了上述《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因吴XX并未向田X支付上述款项,遂致本案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争议款项的性质为合作投资还是民间借贷;二、吴XX应承担责任的数额。
吴XX称本案130万元其中80万元款项是民间借款的本金,50万元为利息;田X称80万元是投资款,50万元是田X退出时吴XX同意支付的报酬。一审法院采纳田X的主张,理由如下:第一、《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已经明确80万元款项的性质,而吴XX并未举证证明双方有借款的合意。第二、吴XX称原为借款,后转为投资,若吴XX陈述为真,也说明双方确实有合意一起开办幼儿园,该款项并非借款。第三、在《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上吴XX手写内容为“甲乙友好协商,乙方同意2016年6月30日退股”,从该表述来看,也并无吴XX所述从投资又转回借款的情况,而是退出合作,返还投资款之意。
关于吴XX支付款项的数额,吴XX手写“甲方6月30日前给乙方130万元”,该内容应视为吴XX的真实意思表示,吴XX应遵守该约定。现付款期限已至,吴XX并未支付,田X要求吴XX返还80万元并支付50万元,符合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田X主张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每月6万元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求请求。吴XX逾期付款,田X要求吴XX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田X并未说明吴XX逾期付款对其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综合本案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调整为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对田X诉请中超过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20日判决如下:一、吴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田X支付XXX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田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480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39480元,由田X负担23050元,吴XX负担1643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1.涉案款项130万元的性质、吴XX应向田X支付的款项数额。2.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计付标准。
关于上述第一点争议,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涉案款项130万元的性质,田X主张其中80万元系其就东莞雅思特幼儿园合作事项投入的款项,50万元系退出时吴XX同意支付的报酬。吴XX则认为其中80万元系田X向其出借的款项,50万元系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涉案《东莞市雅思特幼儿园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到2016年6月30日,田X投资80万元,且吴XX以手写备注的方式明确了“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2016年6月30日退股,甲方6月30日前给乙方130万元”等内容,由上述条款可见,对于田X已付80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田X退股时吴XX应付款项的数额等,双方均达成共识且意思表示具体明晰,不存在歧义。吴XX所述上述80万元为借款,与现有证据反映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吴XX应遵照协议约定,向田X返还投资款80万元并支付50万元。田X提出的相关主张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上述第二点争议,本院认为,吴XX未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审查,按约定的每月10万元或田X主张的按每月6万元计得的违约金总额明显过高,田X亦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充分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并结合田X实际投入资金的情况,本院认为,对于吴XX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法院调整为以田X实际投入的资金8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田X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计付以130万元为基数、吴XX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均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田X、吴XX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8元,由上诉人田X负担22928元、上诉人吴XX负担8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国XX
审判员  易超前
审判员  汤 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任XX


  • 2020-10-15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吴国公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吴国公律师
5.0分服务:10万+人执业:24年
吴国公律师
14401200****3882 执业认证
  •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 主任
  • 诉讼仲裁 刑事辩护 劳动纠纷
  • 广州天河华穗路406号保利克洛维广场中景A座1305-1308室
广东集智求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有30年的律师职业生涯,获得律师协会颁发的《执业30年贡献奖》!!拥有过硬的专业能力,慎于心...
  • 130 4804 4663
  • 1304804466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