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贾X诉某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代理路桥公司,原告主张支付工资加赔偿共计141665元,一审判决支付其49999元。

  • 劳动工伤
  • (2020)吉0102民初6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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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胜双律师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方能够反驳的机会不多。原告提供了与被告工作人员的录音,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非常不利。经过庭审过程中的我方的举证、质证,成功说服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确认。避免了被告近10万元的损失。

案件详情

案由:贾X诉某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号:(2020)吉0102民初6137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贾X诉路桥公司未支付某一时间段的工资,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要求经济补偿金共计141665元。庭审中,我方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抗辩,多段了原告要求的未支付工资的时间段。贾X主张与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我方抗辩,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也就不存在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审理结果:法院未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原告未被告的工程提供了劳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99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近10万元予以驳回。

  • 2021-07-14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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