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贾X诉某路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号:(2020)吉0102民初6137号
审理法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贾X诉路桥公司未支付某一时间段的工资,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要求经济补偿金共计141665元。庭审中,我方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抗辩,多段了原告要求的未支付工资的时间段。贾X主张与路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我方抗辩,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也就不存在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审理结果:法院未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因为原告未被告的工程提供了劳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9999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近10万元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