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XX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9刑初848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西华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出租车驾驶员,户籍地西华县;因本案于2019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9]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唐XX驾驶浙A×××××小型轿车(出租客运),运载向X1、向X2、林X三人沿杭州市萧山区某镇某村村道行驶至某村某号附近时,因操作不当驶入河内,造成车辆损坏、向X1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唐XX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盲目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唐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唐XX已与被害人向X1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对向X2、林X二人的财产损失也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向X2、林X、李X、曹X、许X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光盘,接警单详情,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委托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电话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记录,前科证明,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唐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XX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据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周**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