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104民初7106号
原告:A,女,1958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39年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苏XX,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原告与被告跳广场舞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的工资卡从来没有给过原告,都是原告因买菜等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情况下,被告才给原告很少的生活费。自从2021年底,被告腰部疼痛,后在南京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因疫情原因,原告家属不能入院陪护,后请了一位护工对被告进行24小时照顾,住院期间被告被其女儿怂恿,一直不愿接原告电话,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02022年3月21日被告女儿陈芳私自将被告接出院,原告一直不知情,后联系医院护士台才得知被告出院。现被告出院后住其女儿陈X家,与其前妻共同生活。原告认为,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原告导致的,原告在婚后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和责任,尤其在男方住院期间。双方婚后各自的工资卡各自持有,但所有费用均由男方支出。2016年原告外孙出生后,原告以照顾外孙为由,基本与男方分居生活,白天在女儿家照顾钋孙,晚上10点回家,与男方分房而睡,早上七八点就离家,男方一人在家,起居自理。女方在未尽到妻子义务的同时,要求男方每月给其一半退休金作为其个人生活费,否则无视男方年老且伴有多种疾病的状况,对其进行辱骂、恐吓,甚至打砸。女方拿到钱后也未用于家庭开支,家中生活支出依旧由男方独自负担。近年来,被告身体每况愈下,生病住院均由女儿女婿全程照料,女方未有一次陪同陪护,且女方多次阻挠男方子女看望男方。男方在今年3月做手术,术后至今只能躺卧,不能自己翻身和坐起,所有饮食及二便均需要他人在床上辅助进行,而女方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和义务,男方只能求助自己的子女。双方婚后的生活开支主要由男方退休金支付,尤其男方生病住院期间,医疗开支巨大,目前男方退休金账户基本没有余额。在开庭前,男方又入院,医疗开支较大,且今后生活需要专门护工进行协助照顾。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自行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5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相互照顾,互有付出,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和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起诉后,被告同意离婚,但认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原告所造成。原告方提出的共 同财产为被告自2005年5月18日以下的退休工资,被告则提出离婚系原告造成,其退休工资已消耗殆尽。双方在庭审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 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案中暂不予支持。双方可待查证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武麟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