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渝0242民初2754号
原告:A,男,江苏省南京市。
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B,女,住重庆市。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大学期间认识,自
由恋爱,于2020年在江苏省南京市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从2019年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和债权归各自享有,债务各自负担;
三、原告A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由本院予
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牟泉树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XX
书记员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