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本案是王芳芳律师撰写,涉及的案例均依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不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请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本案于2019年3月开庭审理。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原告、被告一起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审理终结。
案情简介:(简略)
潘XX是浙江大学知名教授,于2012年和王XX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两个儿子。根据大学的人才引进协议,潘XX具备申请一套教师福利人才专用房的申请资格并获得相当数额的住房补贴,并于2014年与王XX共同签订了《人才专用房买卖合同》,随后潘XX以主贷款人的身份申请按揭贷款。2015年该房屋房产证办出。2017年双方感情破裂,潘XX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判决该福利房属于其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潘XX和姐王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人才专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潘XX要求将该房屋判为其个人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因案涉房屋的取得潘XX贡献较大,故判决潘XX多分财产。
【法眼视角】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人才专用房中的首付款和住房补贴究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很多读者会认为:“既然是潘XX的人才专用房,肯定属于他的个人财产。”王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人才专用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