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路上遭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赣0702行初XX号
原告:赣州市XX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XXX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天马山大道。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畦XX,男,系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曹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XXXX
委托代理人:钟学湖律师,特别授权。
案情简介:2019年1月28日19时40分许,曹XX从公司下班回家途径南康区东山街办东山路路福服装城XX时,与一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曹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第三人曹XX不承担事故责任。第三人曹XX于2019年4月30日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南康区人社局作出康人社伤认字[2019]第8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曹XX为工伤。原告以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与打卡时间相约1小时,不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回家路线为不合理路线,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从而诉至本院。
办案经过: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刻围绕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等两个争议焦点梳理代理思路,认为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均非等同于唯一时间、唯一路线,结合本案证据,从而准备庭审。
案件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曹XX系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且不承担事故责任,构成工伤,从而判决驳回原告赣州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黄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O二O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