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康劳仲案字[2019]第28X号
申请人:曾女士,赣州市兴国县人。
委托代理人:钟XX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XX公司,住龙岭西区。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0日,曾女士在江西XX公司从事修边工作,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只购买了雇主责任险。2018年11月3日17是许,曾女士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被机械伤及左手示、中、环指,当日被送往医院治疗18天,被诊断为:左手示中指环指末节离断伤,左手示、中、环指开放性骨折。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后,未给予其他赔偿。
承办经过:
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辅助曾女士准备工伤认定资料,指导陈述案情,准备提交劳动能力鉴定资料。2019年4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曾女士本次受伤构成工伤。2019年9月30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女士本次受伤的伤残等级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前期未谈妥,故代理人准备证据材料向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办理结果:
在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下,代理人和当事人积极参与调解,遂以公司向曾女士一次性支付8万元赔偿款,最终公司支付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