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XX仲裁调解书
康劳人仲案字[2020]第18X号
申请人:王XX,赣州市南康区人
委托代理人:钟XX
被申请人:南康区XX家具厂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初,王XX进入南康区XX家具厂,从事机械木工工长。2018年12月16日,王XX在车间处上班操作机械时不慎受伤。同日,由家具厂管理人员送往赣州市东山仲易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1、左中、环指开放性骨折并骨质部分缺损;2、左中、环、小指伸肌腱开放性断裂;3、左中、环指远节软组织部分缺损,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住院期间,家具厂只支付了医疗费,未予支付其余赔偿。
办案经过:
本案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难度,该家具厂是通过管理人员个人账户进行发放工资,并且厂房外并未张贴厂牌,导致代理人通过诉讼方式确认用工主体为南康区XX家具厂。确认好用工单位后,积极协助王XX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仲裁程序。
办案结果:调解结案,王XX获得6.8万元赔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