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陶X故意伤害罪案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君律师
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陶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刑初60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X*,曾用名陶XX,男,1989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辩护人郑X,浙江XX律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X*及其辩护人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上午,被害人端XX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南XX中XX租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其妻子马XX发生纠纷。后马XX联系被告人陶X*让其前往上述地点带自己离开。随后被告人陶X*自行携带伸缩棍来到该租房,将被害人端XX推入室内后用伸缩棍和拳头殴打被害人端XX,致端XX头部、脸部、身上等多处受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端XX外伤至全身多处受伤,瘢痕长度62.5p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外伤致左侧第七肋骨、左侧气胸、胸腔积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陶X*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投案。

    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陶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陶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陶X*系自首,认罪、悔罪,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本案中被害人亦存在过错,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陶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上午,被害人端XX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南XX中XX租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妻子马XX发生纠纷,马XX遂联系被告人陶X*并让陶X*带其离开。随后,被告人陶X*携带伸缩棍来到上述租房,将被害人端XX推入室内后用拳头和伸缩棍殴打被害人端XX,致被害人端XX头面部等多处受伤。经杭州市余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端XX外伤致全身多处损伤,头皮裂伤、瘢痕形成,瘢痕长度62.5px,该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该处损伤程度为评定轻伤二级;外伤致左侧第7肋骨折、左侧气胸、胸腔积液,该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陶X*跑至附近公安检查站,并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陶X*通过亲属与被害人端XX达成和解协议,并已依约支付被害人端XX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0000元,被害人端XX对被告人陶X*的行为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端XX的陈述;证人马XX、王某、徐某、黄X、仲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陶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X*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亦存在过错,经查,被告人陶X*介入被害人夫妻间感情纠纷中,赶至被害人租房且先行殴打被害人致伤,被害人对此并不存在过错,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XX **


  • 2017-09-08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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